|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
|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1号 |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2008-5-30 | 【生效日期】 2008-5-30 |
| 【效 力】 [有效] | |
| 【效力说明】 | |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8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