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欧共体向专家小组提交法律意见书,认为阿根廷国家海关总署于
欧共体还请求专家小组认定,阿根廷征收附加增值税和预征营业税的做法违反了GATT1994第3条第2款的规定,阿根廷同样对此予以了否认。
阿根廷在专家小组报告发布之后,表示服从专家小组的建议与裁决,不再提出上诉。2001年6月,欧共体和阿根廷申请由仲裁决定专家小组报告的执行期限。
案情简介
鉴于欧共体无法同阿根廷就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述建议与裁决所需要的合理期限达成协议,欧共体要求上述期限应由具有拘束力的仲裁程序依照DSU第21.3条(c)项作出决定。
争议方的争辩
阿根廷
阿根廷要求仲裁员将“合理期限”确定为46个月零15天,这意味着该期限将于
阿根廷提出意见认为,DSU第21.3条(c)项清楚地表明,作为指导而规定15个月的期限仅仅是一种暗示。第21.3条(c)项提及为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的期限可以超过15个月的可能性。根据阿根廷的观点,这个具体争议的实际情况为放宽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与裁决的期限,使之超过15个月提供了正当的理由。
自1992年起,阿根廷开始执行一项打击逃税和改革其税制的计划。该计划的基石是增值税和预扣税制度,并适用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该计划在经济上和法律上都与降低财政赤字的目标一致,得到了许多国际金融机构,尤其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明确支持。阿根廷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达成的协议为财政赤字的水平、基础支出和公共债务制定了许多明确的定量目标。在此计划进行期限内,上述目标将每季度被检查一次。若阿根廷没能达到上述目标,将不能获得该协议项下的基金支持。
阿根廷强调,过去几年,该国的金融形势已经开始不断恶化。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及自1998年3季度开始的经济衰退所带来的税收的削减成为恶化的主要原因。在此次经济衰退中,阿根廷致力于通过增加税收和降低基础支出来降低财政赤字。阿根廷政府将在今后继续就此项计划作出努力。
在上述形势下,阿根廷认为,以“向下趋平”的方式降低适用于进口货物的税率,即通过降低进口商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比国内贸易商负担的较高税率,以减轻进口商额外的经济负担将很可能面临法律上和财政上的困难。
同时,阿根廷认为,尽管为遵从专家小组的裁决,通过“向上平衡”的方式增加预付款项,即提高国内交易的税率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考虑到该措施给阿根廷当前局势可能带来的影响,当一个国家试图从经济衰退中逐渐恢复的时候,采取这样的措施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是行不通的。同理,制订一个返还进口商利息的制度,将还需要建立一个非常复杂的行政机制以确保到期利息的准确计算。而且,它还会引来相关国内产业的抗议声,导致财政局势的进一步复杂化。
阿根廷认为,其税制结构证明了其所要求的时间期限的合理性。在阿根廷法律制度下,存在一套阿根廷在国内政府内部行动的条件和时限的规则。而对外,阿根廷则承担了一系列的支付责任和义务。这些责任和义务仅在严格遵守有效的法律规定时方能兑现。这些法律为:2000年12月通过的第25401号《国家预算法》和1999年9月通过的第25152号《财政清偿法》。
阿根廷阐述了其年度财政预算制定的程序:每年9月,行政部门向本国议会提交关于下一财政年度的预算草案,包括预计的收入和授权的支出。该草案首先由下议院的预算和财政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发表意见之后,预算草案将被送至下议院进行审查。预算草案在获得下议院的批准之后,被提交给参议院之前,将被送至参议院的预算和财政委员会。草案在得到上、下两院的批准之后,由行政机关颁布。行政机关具有部分否决权,也就是说,该程序一旦完成,国家预算就成为国家的法律,只有另外一部国家法律才可以对其进行修改。
该法律的文本附有大量附件性的表格,以便提供根据国家行政组织及其授权机构统计分析的预算信息(收入、支出、财务等)。税收总额的预算则根据不同的税种(营业税、增值税、个人财产税等)来进行分解计算,并被详细列明在行政机关向国家议会呈交的年度报告中。
此后,这些预算的数额将被融入最终由议会通过的最后的估算当中。这些数额一旦被纳入预算,其就将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并且构成整个财政年度的估算收入。换言之,其只能被其他法律修改,因为任何变动都势必引起已获批准并确定的支出/收入的平衡和赤字水平的必然改变。
阿根廷进一步解释称,税收制度与《财政清偿法》是紧密联系的,而《财政清偿法》规定逐渐降低国家公共赤字,截至2005年使预算达到平衡。该法确定了每一财年的目标赤字水平,任何已指明的赤字水平的变化均要求立法的修改。由于《财政清偿法》和《预算法》的关系,为降低赤字以实现预定的目标,估算的收入和支出将不得不进行调整。该程序在此后的财政年度必须根据法律予以适用,直至2005年程序的终结。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