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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信息

阿根廷影响牛皮出口和成革进口措施案(一)

发布日期: 2007-12-05 信息来源: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背景介绍

19981224,欧共体指出,阿根廷对牛皮出口和成革进口的措施构成了事实上的出口限制,因此(1)违反了GATT199411.1条关于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即“除关税或其他税费外,任何缔约方均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境内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的出口或外销设置禁止或限制措施,而不论该缔约方采取的是配额限制、进口许可,或是其他措施。”;(2)违反了GATT199410.3a)条关于贸易规则的颁布与执行的规定,即“每个缔约方应以统一、公正与合理的方式执行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此类性质的全部法律、规章、判例与裁决。”欧共体还指出,阿根廷对进口的相关产品征收9%的附加增值税,以及对进口商根据进口产品价值征收3%的“预征营业税”的做法违反了GATT19943.2条的规定,即“任何缔约方境内产品进入另一缔约方境内时,不得直接、间接征收超过直接、间接对相同国内产品实施的任何性质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此外,任何缔约方不得以违反第1款所述原则的方式,对进口或国内产品另定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199925,欧共体和阿根廷在日内瓦就争议问题依据DSU4条和GATT199422条展开了磋商,但并未达成令双方都满意的结果。1999531,欧共体请求争端解决机构依据GATT199423条和DSU6条成立专家小组。1999726,争端解决机构决定成立专家小组解决本案的争议问题。美国作为第三方保留了参加专家小组会议的权利,并且向专家小组出具了自己的意见。

欧共体向专家小组提交法律意见书,认为阿根廷国家海关总署于1996627颁布的第2235/96号决议实际上赋予了阿根廷制革行业控制皮革出口的权利,构成了对皮革原材料出口事实上的限制。因此,欧共体请求专家小组认定,阿根廷颁布的2235/96号决议违反了GATT199411.1条和第10条的规定。阿根廷对欧共体的指控予以了否认。

欧共体还请求专家小组认定,阿根廷征收附加增值税和预征营业税的做法违反了GATT19943条第2款的规定,阿根廷同样对此予以了否认。

20001219,专家小组发布裁决报告。专家小组认为,阿根廷在国内颁布的第2235/96号决议违反了GATT199411条第1款关于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和GATT199410.3条(a)项关于贸易规则的颁布与执行的规定。此外,阿根廷颁布的第3431/91号和第3543/92号决议违反了GATT19943.2条的规定,也不符合GATT199420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专家小组建议阿根廷修改与GATT1994不相一致的国内措施。2001216,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小组报告。

阿根廷在专家小组报告发布之后,表示服从专家小组的建议与裁决,不再提出上诉。20016月,欧共体和阿根廷申请由仲裁决定专家小组报告的执行期限。2001612,阿根廷和欧共体联合通知争端解决机构,表示同意依照DSU21.3条(c)项的规定,通过有拘束力的仲裁来决定履行的“合理期限”。2001612F1orentino PFeliciano接受指定,担任本案该事项的仲裁员。2001718,该案举行口头听证。2001831,仲裁员作出裁决。

案情简介

2001216,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阿根廷-影响牛皮出口和成革进口措施”案(“阿根廷-牛皮和皮革”案)专家小组报告。2001312,阿根廷通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根据DSU21.3条的规定,阿根廷将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关于此次争议的建议和裁决,并且依照DSU21.3条的规定,要求一段“合理期限”履行该裁决。

鉴于欧共体无法同阿根廷就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述建议与裁决所需要的合理期限达成协议,欧共体要求上述期限应由具有拘束力的仲裁程序依照DSU21.3条(c)项作出决定。

2001612,阿根廷和欧共体联合通知争端解决机构,表示同意依照DSU21.3条(c)项的规定,通过有拘束力的仲裁程序决定履行的“合理期限”,并同意由本人担任仲裁员。双方在信函中表示,一致同意延长仲裁原本规定应当在不迟于仲裁员决定发布之日的90天内完成的时间限制。尽管仲裁期限被予以延长,争议双方仍认为仲裁裁决是依照DSU21.3条的规定作出的。2001612,本案仲裁员被指定,并就此通知当事各方。

200173,阿根廷和欧共体递交书面辩论意见。2001718,该案举行口头听证。

争议方的争辩

阿根廷

阿根廷要求仲裁员将“合理期限”确定为46个月零15天,这意味着该期限将于20041231到期。

阿根廷提出意见认为,DSU21.3条(c)项清楚地表明,作为指导而规定15个月的期限仅仅是一种暗示。第21.3条(c)项提及为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的期限可以超过15个月的可能性。根据阿根廷的观点,这个具体争议的实际情况为放宽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与裁决的期限,使之超过15个月提供了正当的理由。

1992年起,阿根廷开始执行一项打击逃税和改革其税制的计划。该计划的基石是增值税和预扣税制度,并适用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该计划在经济上和法律上都与降低财政赤字的目标一致,得到了许多国际金融机构,尤其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明确支持。阿根廷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达成的协议为财政赤字的水平、基础支出和公共债务制定了许多明确的定量目标。在此计划进行期限内,上述目标将每季度被检查一次。若阿根廷没能达到上述目标,将不能获得该协议项下的基金支持。

阿根廷强调,过去几年,该国的金融形势已经开始不断恶化。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及自19983季度开始的经济衰退所带来的税收的削减成为恶化的主要原因。在此次经济衰退中,阿根廷致力于通过增加税收和降低基础支出来降低财政赤字。阿根廷政府将在今后继续就此项计划作出努力。

在上述形势下,阿根廷认为,以“向下趋平”的方式降低适用于进口货物的税率,即通过降低进口商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比国内贸易商负担的较高税率,以减轻进口商额外的经济负担将很可能面临法律上和财政上的困难。

同时,阿根廷认为,尽管为遵从专家小组的裁决,通过“向上平衡”的方式增加预付款项,即提高国内交易的税率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考虑到该措施给阿根廷当前局势可能带来的影响,当一个国家试图从经济衰退中逐渐恢复的时候,采取这样的措施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是行不通的。同理,制订一个返还进口商利息的制度,将还需要建立一个非常复杂的行政机制以确保到期利息的准确计算。而且,它还会引来相关国内产业的抗议声,导致财政局势的进一步复杂化。

阿根廷认为,其税制结构证明了其所要求的时间期限的合理性。在阿根廷法律制度下,存在一套阿根廷在国内政府内部行动的条件和时限的规则。而对外,阿根廷则承担了一系列的支付责任和义务。这些责任和义务仅在严格遵守有效的法律规定时方能兑现。这些法律为:200012月通过的第25401号《国家预算法》和19999月通过的第25152号《财政清偿法》。

阿根廷阐述了其年度财政预算制定的程序:每年9月,行政部门向本国议会提交关于下一财政年度的预算草案,包括预计的收入和授权的支出。该草案首先由下议院的预算和财政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发表意见之后,预算草案将被送至下议院进行审查。预算草案在获得下议院的批准之后,被提交给参议院之前,将被送至参议院的预算和财政委员会。草案在得到上、下两院的批准之后,由行政机关颁布。行政机关具有部分否决权,也就是说,该程序一旦完成,国家预算就成为国家的法律,只有另外一部国家法律才可以对其进行修改。

该法律的文本附有大量附件性的表格,以便提供根据国家行政组织及其授权机构统计分析的预算信息(收入、支出、财务等)。税收总额的预算则根据不同的税种(营业税、增值税、个人财产税等)来进行分解计算,并被详细列明在行政机关向国家议会呈交的年度报告中。

此后,这些预算的数额将被融入最终由议会通过的最后的估算当中。这些数额一旦被纳入预算,其就将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并且构成整个财政年度的估算收入。换言之,其只能被其他法律修改,因为任何变动都势必引起已获批准并确定的支出/收入的平衡和赤字水平的必然改变。

阿根廷进一步解释称,税收制度与《财政清偿法》是紧密联系的,而《财政清偿法》规定逐渐降低国家公共赤字,截至2005年使预算达到平衡。该法确定了每一财年的目标赤字水平,任何已指明的赤字水平的变化均要求立法的修改。由于《财政清偿法》和《预算法》的关系,为降低赤字以实现预定的目标,估算的收入和支出将不得不进行调整。该程序在此后的财政年度必须根据法律予以适用,直至2005年程序的终结。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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